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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翻譯標準 | |||
作者:未知 文章來源:NET 點擊數: 更新時間:2011/10/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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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除藝術家,政治家,歷史名人,機構,組織,動植物,建筑,產品,文學著作,藝術作品,科學作品,地理名稱等已有約定俗成的譯文名稱外。一般情況下姓名可不翻譯,如果需要翻譯,為了便于理解,可在第一次出現時,用括號加原文表示。中文姓名譯成外文時,采用標準漢語拼音; ——頭銜,職業,官銜可譯出,亦可不譯出。如果需要翻譯,為了便于理解,可在第一次出現時,用括號加原文表示。中文譯成外文時,參照國家正式出版物的譯名; ——通訊的地址及姓名外譯中時應直接引用原文,中譯外時參照有關國家的規定和標準。 日期按譯文語言。通常采用公歷。 對沒有約定俗成譯法的詞匯,經與客戶討論后進行翻譯,新詞應當被明確標示出來。 譯文中專有詞匯應當前后統一。 見 審校應根據原文(復印件)和譯稿進行逐字審核,并根據上下文統一專有詞匯。 對名稱,數據,公式,量和單位均需認真審核,審核后的譯文應內容準確,行文流暢。審核時,應使用與翻譯有別的色筆,以示區別。 審核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: ——譯文是否完整; ——內容和術語是否準確,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; ——語法和辭法是否正確,語言用法是否恰當; ——是否遵守與客戶商定的有關譯文質量的協議; ——譯者的注釋是否恰當; ——譯文的格式,標點,符號是否正確。 注:根據與客戶商定的譯文用途決定審核的次數。 翻譯編輯的工作主要是根據原文的格式進行再加工的過程,使譯件的幅面,版面,格式,字體,拼音符合 GB/T 788-1999 的要求;譯件版面美觀,大方,緊湊,圖表排列有序,與原文相對應,章節完整。編輯時,應使用與翻譯,審核有別的色筆,以示區別。 文稿校對應對審核后的譯文,按打字稿逐字校對,不得有缺,漏,錯。發現有錯時,應認真填寫勘誤表,交相關人員更正,并驗核。 應根據原文,譯件進行最終檢驗。按照客戶要求,逐一進行檢查。 印刷品及復印件應符合客戶的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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